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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程序。
  草案規定: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李昭玲建議在上述規定中,進一步明確查處食品安全案件的指導性原則,比如:按照什麼原則收集證據,怎樣調查事故原因,如何判定事故責任等。
  李昭玲說,在食品安全事故調查中,事故因果關係的認定是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的關鍵。但實踐中存在一種情況:在發生“扁豆中毒”的情況下,難以依據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來查明事故原因,也就難以確定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因此,建議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辦案指導原則指引事故調查活動,以彌補在適用標準時技術手段的不足。
  王毅委員說,草案關於食品安全事故調查一章沒有突出事故處理的關鍵環節,建議修改時突出三個方面:明確工作原則和程序;明確組織責任和分工;建立協調機制。
  董中原委員說,草案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但對於拒絕、阻撓和干涉的法律後果沒有規定。為了加強法律的威懾力與執行力,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阻撓和干涉食品安全調查的法律後果的條款。  (原標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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