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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經過四天的會議議程,今日將在北京閉幕。因為是在中央全會上首次專題研究“依法治國”,此次會議備受各界關註。
  這次會議和我們普通民眾有關係嗎?答案是肯定的。新華社在四中全會開幕當天曾發表評論“法治中國與每個公民休戚相關”:法治建設,人人受益;法如空氣,須臾不可離開。
  此次會議如何影響你我的生活,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感知生活中的“法治”。
  1 憲法保護受教育權
  案例:小剛,1984年出生。1991年9月,小剛已經7歲,同齡的小伙伴早已上學,他也想上學,可父親覺得上學無用,讓他待在家裡。後來,村小學的校長知道了此事,找到小剛的父親將國家的法律規定講清楚,孩子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小剛後來順利地進入校園。
  解讀:198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正式施行,該法於2006年進行修訂。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根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必須要接受義務教育,因此,小剛父親的做法是錯誤的,是違法的。實際上,公民有哪些權利,我國的憲法有明確規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
  2 人格尊嚴受保護
  案例:1992年10月,小剛已經上小學二年級。小剛的數學成績不是很好,數學老師幾次在課堂上罵小民“悶慫”、“不開竅”;有一次小剛的作業沒做完,被數學老師用竹棍打屁股,臀部有多處淤青。後小剛的媽媽發現後,將此情況向當地教育部門反映,體罰小剛的數學老師被學校處理。
  解讀:中國有句古話:“嚴師出高徒”。舊的觀念中,老師打學生是為了孩子好,讓其能好好學習,提高成績。但像上述案例當中的數學老師已經侵犯了小剛的人格尊嚴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從9月份至今,全國已發生至少6起虐童、體罰學生案例。究其原因,一是涉事老師師德缺失,不尊重自己的學生;二是法治觀念淡薄,沒有認識到“體罰學生違法”這一法律紅線。
  3 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案例:2007年,小剛所在的村子被某房地產開發商看中,小剛家的房屋面臨被拆。但房產商提供的拆遷補償方案中,房屋補償標準遠低於當地規定的標準,補償款無法讓小剛一家完成安置。由於拒絕搬遷,小剛家遭到開發商威脅恐嚇。
  2008年,小剛父親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法院認定補償標準過低,要求開發商重新制定補償標準。雙方之後達成拆遷協議,小剛一家得到了應有的補償。
  解讀: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更是把財產權保護提到更高的高度。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這些法律條文,用剛性法律保障了公民的財產權。在上述案例中,小剛家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在實踐中,“暴力拆遷”、“徵地血案”頻頻出現,拆遷方與被拆方上演著一幕幕讓人揪心的衝突,這背後折射的是一些人對“公民財產權”的漠視,對法律的漠視。
  1987年,浙江蒼南農民包鄭照因不服縣有關部門強行拆除其房屋的處罰,一紙訴狀將縣政府告到了法庭,被輿論稱為“民告官第一人”,引發人們對法治進步的思考與憧憬。1988年8月,溫州市中院開審此案,時任蒼南縣縣長出庭應訴,這起案件在當時引起轟動。
  如今,十八屆四中全會聚集“依法治國”,正是讓民眾回歸對法律的信仰,知法、懂法、守法,讓一切問題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4 有權運用法律發出自己的聲音
  案例:2010年,小剛所在的城市地鐵準備漲價,在漲價前要聽證征求意見。小剛報名參加了聽證會,在此之前,他在新安置的社區向大家征求意見,多數人不同意漲價。在聽證會上,小剛等市民代表對地鐵漲價表示不同意,並闡釋了自己的理由。最終,多數人通過,地鐵暫不漲價。
  解讀:我國聽證法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地鐵、出租車、水費、天然氣價格都事關民生,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每一次價格調整必然是在各方利益的權衡下做出的。可以說,“水電漲不漲價,不是管理部門說一句話就能漲”。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市民可以運用法律來發出自己的聲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吃的食品更加安全
  案例:小剛是個足球迷。2010年7月,世界杯期間,小剛和朋友一行5人在某火鍋店吃飯看球。飯後,有4個人出現腹瀉等癥狀。懷疑火鍋店使用地溝油,小剛向食藥監部門進行了舉報,後多部門調查,該火鍋店涉嫌使用地溝油,而且為了增加口感,在火鍋中添加罌粟。後公安部門將火鍋店老闆刑事拘留。
  解讀: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顯示,截至10月22日,有947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我國刑法、食品安全法都對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予以嚴厲的懲罰。
  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刑法還有專門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並規定了相應的刑罰。儘管如此,“食品黑作坊”、“毒豆芽”、“毒奶粉”等頻頻見諸媒體。針對這些問題,李克強總理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也將罰款額度或大幅提高,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現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相信立法部門會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讓普通人吃得更安全;食品生產者也會提高守法意識,保障食品的安全。
  6 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案例:2011年,小剛的叔叔因涉嫌當地的一起殺人案被判死緩,但小剛的叔叔多次否認案件是自己所為,稱法院認定的證言是刑訊逼供下招認的。在律師的參與下,案件被髮回重審,2013年年底,當地中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小剛的叔叔無罪。之後,小剛的叔叔獲得國家賠償。
  解讀: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個防止冤假錯案指導意見。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強調要強化四個方面機制,來防範冤假錯案。
  就在2013年,一大批冤假錯案被糾正,3月26日,服刑近十載的張輝、張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宣告無罪;4月25日,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在河南平頂山市中院審判,法院依法宣告被羈押十餘年的李懷亮無罪;7月2日,浙江高院對陳建陽等五人搶劫、盜竊案再審宣判,認定其搶劫並殺害兩名出租車司機的事實不成立,撤銷原判決……糾正冤假錯案,遵守“疑罪從無”原則,正是為了維護司法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廢除勞教制度,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上海試點司法改革,這些舉措都在為我們營造一個更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創造一個更講法更信法的社會。
  華商報記者李耀華   (原標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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